常德法院发布涉企行政审判白皮书
2025-08-18 11:50:19          来源:湖南法治报 | 编辑:周萌 | 作者:范瑾瑜 | 点击量:5210         

湖南法治报·新湖南客户端讯(通讯员 范瑾瑜)

为推动案例研究与审判实务深度融合,护航常德法治化营商环境,日前,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常德法院涉企行政审判白皮书。

常德全市法院系统行政审判工作坚持“四点聚焦+靶向对表”:以服务大局为着眼点,校准“目标定位”。自觉将涉企行政审判融入党委中心大局,助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以公正效率为落脚点,深化“提质增效”。围绕“公正与效率”的工作主题,依法审理涉企行政案件。以权益保障为着力点,做实“实质化解”。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维护企业合法权益,实现定纷止争。以规范权力为切入点,升级“良性互动”。贯彻监督就是支持,支持就是监督的理念,助力行政执法体制改革,促进涉企行政执法规范化。

三年多来,全市法院共受理行政诉讼案件2703件,结案2590件,其中受理涉企行政诉讼案件727件,占受理行政诉讼案件数26.90%;此外受理行政非诉审查案件1414件,结案1410件,其中受理涉企行政非诉审查案件658件,占受理行政非诉审查案件数46.53%。

通过发布白皮书,一是传递人民法院始终践行依法平等保护企业合法权益的初衷和使命,增强企业发展信心。二是落实行政审判对行政执法的司法监督,助推行政机关依法行政能力的提升,助力法治政府建设。三是展现行政审判在推进优化营商环境中的担当作为和工作成效,同时也作为社会各界了解、监督行政审判工作的切入口。

此外,还发布了五起涉企行政案件典型案例。

常德法院涉企行政案件典型案例

(2022年1月——2025年6月)

案例一某市容管理公司诉某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理及行政赔偿案

案情简介

2019年6月,某县城管局就该县规划区建筑垃圾(渣土)5年经营权及国有投资资产市场价值进行委托评估。评估公司于2019年7月作出评估报告,评估总价值为3084.44万元,包括:建筑垃圾5年经营权1989.37万元、国有投资资产1095.97万元。某县城管局依据评估作价,将该县建筑垃圾(渣土)处置5年特许经营权分为三个标的委托某拍卖公司进行拍卖。2019年7月,拍卖公司发布《拍卖公告》,2019年8月,某市容管理公司参与该标的竞拍,并以1030万元成功竞拍第二标的。同一日,拍卖公司与某市容管理公司签订了《某县建筑垃圾(渣土)处置特许经营权拍卖成交确认书(第二次)》,该确认书明确买受人某市容管理公司于2019年9月2日前向某县城管局支付全部成交价款。标的竞拍成交后,双方未签订书面特许经营协议,某市容管理公司进行了实际运营,双方因实际运营过程中的权利义务等问题产生纠纷。此后,至2022年1月30日,某市容管理公司分五次共缴纳了特许经营费用680万元(其中含竞买保证金100万元),尚欠350万元未予缴纳。某县城管局认为某市容管理公司违反了《某县建筑垃圾(渣土)处置特许经营权拍卖成交确认书(第二次)》确定的特许经营费用缴纳数额及时间,欠缴特许经营费用350万元,遂于2024年2月26日作出《建筑垃圾(渣土)处置特许经营费用缴纳决定书》,要求某市容管理公司在收到该决定书次日起10日内履行缴款义务。原告不服该决定,遂提起行政诉讼。

案件办理

根据《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某县城管局在某市容管理公司成功竞得案涉标的后,应当与其签订特许经营协议。截至目前双方并未签订书面合同,某县城管局未依法依规行政是导致争议产生的原因。现特许经营期限已过,双方在履行过程中协议内容不明确,某县城管局应当积极采取补救措施,妥善处理本案争议,就协议的履行、变更、终止等应与某市容管理公司进行沟通协商,本着合法、合理、诚信的原则,实质化解行政争议。最终,法院认定行政机关应当坚持依法行政,判决撤销某县城管局作出的《建筑垃圾(渣土)处置特许经营费用缴纳决定书》。
    典型意义

人民法院通过撤销行政机关作出的决定深刻的诠释了“程序正当是依法行政的基石”这一深刻的法治内涵,发挥了司法对行政的监督职能。行政机关不能以任何理由规避法定的程序要求,行政机关在特许经营权拍卖后,有义务按照法定程序与企业签订特许经营协议,这是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人民法院对本案中暴露出的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中存在的“权力本位”思维予以纠正,法院判决有力地约束了行政权力的任性,保护了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维护了行政行为的规范性和政府公信力,对推动法治政府建设和优化营商环境起到重要的示范作用。

案例二

某酒业有限公司诉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某县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及行政复议案
    案情简介

2023年3月,某县市监局接到匿名举报称,某酒业公司销售至该县的苦荞酒系列产品涉嫌虚假宣传,请求该县市监局依法予以处理。某县市监局立案后依法向某酒业公司开展现场调查,发现其仓库存放有系列白酒、挂标卡及货架卡,仓库外墙贴有宣传海报,挂标卡、货架卡及宣传海报均含有“CCTV17展播品牌”标识。该公司称“CCTV17展播品牌”的证明文件为中视央广(武汉)传媒有限公司的《广告播出排期单》。某县市监局随后向中央广播电视总台总经理室作出协助调查函,请求协助调查是否向某酒业公司授权使用“CCTV17展播品牌”等称号及“CCTV”标识。中央广播电视总台总经理室函复称某酒业公司曾于2020年1月在CCTV17农业农村频道播出5秒商业广告,但从未向某酒业公司授权使用“CCTV17展播品牌”等称号及“CCTV”标识。某县市监局在履行法定程序后作出案涉处罚决定书,认定某酒业公司在该县行政区域内实施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以谋取交易机会和竞争优势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之规定,责令某酒业公司停止违法行为,并对其处以罚款50万元的行政处罚。某酒业公司对处罚决定不服,向某县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某县政府经复议维持案涉处罚决定。某酒业公司因此提起诉讼。 

案件办理

法院受理案件后,仔细研判,认为案涉争议焦点实质为行政处罚是否做到了责罚相当。为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承办法官多番联系双方当事人听取意见,并前往所在县察看现场、走访市场,充分了解该公司实际运营情况,结合其造成的实际影响等原因,综合认定案涉行政处罚力度畸重。为力争实质化解争议,法院积极推动原、被告双方的沟通协调工作,一方面支持行政机关坚决打击违法行为,一方面依法维护企业合法权益,法院通过制发司法建议,建议某县市监局会同某县司法局共同研究,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规范和监督罚款设定与实施的指导意见》的原则和精神,在法律法规和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的范围内,对某酒业公司的罚款数额适用减轻情形予以处理。经法院组织协调,双方达成了减轻处罚的调解意见,某酒业有限公司递交了《减免行政处罚申请书》,某县市监局经充分研判,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变更了原处罚决定书的罚款额度,由原处罚50万元变更至1万元。某酒业有限公司按规定履行变更行政处罚决定书设定的罚款义务,案件争议得以实质化解。

典型意义

人民法院应当监督行政机关遵守公平公正原则、考虑相关因素原则和比例原则合理行政,以过罚相当的监管措施落实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原则。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人民法院应全面查清案件事实,通过积极协调搭建沟通桥梁,化解行政机关与相对人之间的对立情绪,通过制发司法建议引导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裁量权,正确适用法律,在法律框架内寻求合理的解决方案,作出符合法理事理情理的行政处罚决定,切实依法减轻企业负担,让企业能快速从纠纷中脱身,专注于生产经营,助力营商环境不断优化,实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案例三

某木业有限公司、某加工厂、某某木业有限公司与某市生态环境局不履行延续许可职责系列案

案情简介

2020年9月,湖南省委启动第二轮生态环保督察,就某市范围内樟脑油生产进行督查,并交办到某市人民政府。根据文件要求,某县人民政府以整改提升和关停取缔为主要方式,依法依规对生产樟脑油的“问题企业”进行分类整治,其中对案涉三家生产樟脑油企业进行关停。2023年原发给三家企业的排污许可到期,因上述关停原因,某市生态环境局认为该情形属于《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2019年修订)第二十八条法律法规规定不予许可的情形,因此对原告申请延续发证不予许可。原告对某市生态环境局不履行延续许可职责提起诉讼。

案件办理

法院积极组织多方进行庭前面对面交流协商,在引导行政机关坚持依法行政原则的前提下,进一步了解行政相对人的诉求,三位原告表示希望某市生态环境局能够延续许可,并愿意积极配合整改。生态环境局行政审批办负责人表示目前正在对原告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若申请材料合法合规,将争取在春节前将三家企业的排污许可证发放到位。通过法理情分析,最终双方自愿达成行政调解协议。2025年1月31日,某市生态环境局在法院行政争议化解中心向三位原告送达排污许可证,三位原告随即向法院提交撤诉申请。案结事了后,双方当事人向法院行政庭赠送了四面锦旗。3月22日下午,法院院领导带队前往原告工厂进行上门走访,详细了解企业发展现状,跟踪案件后续处理情况。

典型意义

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司法监督和协调职能,并非简单支持或否定行政机关决定,而是主动搭建沟通平台,促成行政机关与企业对话,将“对抗性执法”转化为“合作性治理”,促使生态环境局依法行政的同时,兼顾企业整改可能性,避免一刀切关停可能导致的执法僵化。人民法院在案件办理中需延伸审判职能,积极参与社会治理,要求行政机关在新时代行政治理中树立从“罚”到“治”的执法理念,在严守环境治理红线前提下,允许企业合规整改,坚持在发展中保护、在保护中发展。本案中,责令停产、不予延续发放排污许可均是督促企业注重生态环境保护,坚持依法依规生产,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中要兼顾企业的经营发展,推动企业从“生存危机”到“绿色重生”,真正彰显依法行政的精神内涵。同时,人民法院延伸审判职能,加强判后回访,通过“最后一公里”的监督护航企业发展,从“被动裁判”走向“主动治理”,是对“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的生动诠释。

案例四

某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案

案情简介

2021年11月,某生物科技公司向某县某农资经营部销售有机无机复混肥料共计500吨,每吨销售价格为1470元,货值金额共计735000元。某县某农资经营部与该县某茶业公司签订《白包定制代办协议》,由茶业公司将该肥料统一发放给辖区乡镇下面四个村的茶农。因使用涉案肥料的茶园出现茶树根系损伤、产量降低、品质下降的情况,2022年11月26日,某县森林公安局对某生物科技公司以涉嫌生产、销售伪劣的有机无机复混肥料,进行立案侦查。2023年1月,某生物科技公司与某县某农资经营部、某县某茶业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一份《协议书》,明确在茶叶受损原因存在争议的情况下,为解决农户的经济损失诉求和社会稳定问题,约定由某生物科技公司出资160万元作为善后款发放给茶农,协议签订后已实际履行。2023年2月,某县农业农村局受某县森林公安局的委托对茶园受损原因进行鉴定并出具鉴定报告,认为某生物科技公司生产销售的上述有机无机复混肥料,导致使用该有机无机复混肥料的茶树镉中毒,茶树根系损伤,产量受损,茶叶品质受到严重影响,且对土壤造成的污染和对茶树造成的损伤将会持续较长时间。某县森林公安局以某生物科技公司、毛某华、毛某柏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向某县人民检察院移送起诉,某县人民检察院经两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后,决定对某生物科技公司不予起诉。某县市监局根据某县人民检察院的《检察建议书》,经依法调查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某生物科技公司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955500元。

案件办理

《行政处罚法》要求行政处罚应遵循过罚相当原则,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行政处罚所适用的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要与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相适应。本案中,涉案茶树、茶叶的损害原因尚没有最终确定的情况下,某生物科技公司能够出资160万元用于补偿茶农损失,主动消除不利影响,这一情节极大降低了违法行为的危害后果,某县市监局作出罚款955500元的处罚决定已然超出其采取行政管理措施的必要性,处罚仍显过重。法院认定行政机关在自由裁量的基准内对某生物科技公司减轻进行处罚更加适当,判决变更某县市监局案涉处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款955500元变更为735000元。

典型意义

行政处罚目的在于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但在实施过程中,也需兼顾企业合法权益,对能积极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影响的企业,应当予以肯定,平衡维护公共利益和护航企业健康发展之间的关系,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在优化营商环境的大背景下,行政处罚的合理性与公正性备受关注,人民法院在其中扮演着关键的监督与矫正角色。人民法院通过司法审查,对行政处罚是否符合过罚相当原则进行严格判断,避免“小过重罚”现象的发生,督促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时更加谨慎、规范,引导行政机关树立维护营商环境意识,确保行政处罚既有力度又有温度,让经营主体感受到公平正义,为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提供坚实的司法保障,助力市场经济健康、有序发展。

案例五

某卫生用品有限公司诉某市某区管理委员会撤销造纸企业引导退出协议及行政给付案
    案情简介

2017年7月,某卫生用品公司在某市某区管理委员会园区内投资“年产10万吨生活用纸项目”,双方签订了《项目投资合同书》。此后,某卫生用品公司完成一期建设并投产。2018年3月,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洞庭湖区造纸企业引导退出实施方案》,要求包括原告公司在内的洞庭湖区造纸企业退出生产和经营,该方案还明确了给予引导退出或产业转型的企业一定的奖补资金。2021年9月1日,原、被告签订了一份《造纸企业引导退出协议书》,约定:原告对造纸项目进行转型投产,给予的奖补资金1140万元由某市某区管理委员会分二期拨付。原告在转型投产过程中,因多种原因项目转型未能达到预期,故某市某区管理委员会以原告未按协议约定完成投产,未拨付第二期的奖补资金222万元,由此产生诉讼。

案件办理

政府引导企业退出或转型投产并给予奖补,是推动产业升级,优化资源配置的政策举措。本案中,双方争议本质是政策执行中企业转型投产未完全达标导致政策奖补不到位问题。在退出转型中,双方对协议的理解有分歧,行政机关应充分考虑企业退出转型的困难,根据其具体情况,落实相关政策,尽量减少企业的损失,要确立“落实政策尽力转型即可获得保障”的合理预期。法院坚持行政协议依法调解,既尊重政府政策的初衷和协议约定的严肃性,又考虑到企业刚投产即面临转型的实际困难,经多次沟通协调,促使双方达成调解方案并形成调解协议,由某市某区管理委员会于调解书生效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某卫生用品有限公司支付企业退出奖补资金180万元,某卫生用品有限公司自调解书生效之日起,不再享有《造纸企业引导退出协议书》中的所有权益,双方之间不再存在任何争议。政策目标的实现与企业合法权益因调解书得以平衡,案件得以实质化解。

典型意义

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有保护环境义务,减少污染,并积极响应国家环保决策。行政机关有责任做好引导服务、政策宣传及相关措施的落实工作,营造倡导企业积极履行环保责任的良好氛围,争取让国家的环保决策落实落地。法院不仅是争议裁决者,更是政策落地的“校准器”与政企互信的“修复者”,当引导退出或转型投产从纸面走进现实,企业面临产业转型阵痛,法院充分贯彻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要求,注重调解而非强制裁判方式化解矛盾,实质解决企业燃眉之急,传递了司法机关保障企业在政策调整中合法权益的导向,鼓励企业积极配合产业转型等政策部署。法院的协调引领为高质量发展铺设更加平坦的转型之路,让每一家愿意转身的企业,都能在法治护航下软着陆。

责编:周萌

一审:周芝华

二审:伏志勇

三审:万朝晖

来源:湖南法治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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